專科甄審-兒童急診專科
108.3.10 第二屆第七次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
108.4.20 第二屆第八次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
109.7.31 第二屆第十一次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
112.11.11 第四屆第二次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
113.04.20 第四屆第四次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
第一條 | 本會個人會員或相關醫師會員,符合下列各項資格者,得向本會申請兒童暨少年保護專科醫師之甄審報備,並經由甄試為之。 一、為兒童急診專科醫師、兒科專科醫師或參與兒少保護相關業務之專科醫師。 二、在本會認可從事兒少保護訓練的醫院服務且接受兒童暨少年保護專科醫師指導,並提交訓練計劃書。 b.該醫院有兒童暨少年保護專科醫師且可提出實際從事兒少保護之相關證明。 四、認同本會推廣兒少保護教育及建立專業制度理念。 |
第二條 |
一、兒童暨少年保護專科醫師之甄審報備申請以書面為之。 二、受理甄審報備申請期限:於辦理前另行公告之。 |
第三條 | 領有中華民國小兒科專科醫師證書、本會兒童急診專科醫師證書,或兒少保護相關業務之專科醫師證書者,自本會受理其甄審報備之當年度八月一日起至隔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共24個月),修習本會認可之兒童暨少年保護專科醫師繼續教育積分達標準者,得參加兒童暨少年保護專科醫師甄試。 |
第四條 | 兒童暨少年保護專科醫師繼續教育積分之標準認定,依本會「兒童暨少年保護專科醫師繼續教育積分認定辦法」辦理。 |
第五條 | 兒童暨少年保護專科醫師繼續教育積分之修習,若因故未能於前述第参章第一條規範期限內修習達標準者,得向本會提出積分修習保留申請,保留期限至多一年。 |
第六條 | 兒童暨少年保護專科醫師甄試分資格審核、考試二部分。通過資格審核後參加考試。考試及格者始為合格。考試不及格者,資格審核得保留壹次。 |
第七條 | 兒童暨少年保護專科醫師甄試,其報名日期、筆試日期、地點及有關事項,於辦理前另行公告之。 |
第八條 |
一、兒童暨少年保護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每次展延期限為六年。 二、申請兒童暨少年保護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須符合修習本會認可之兒童暨少年保護專科醫師繼續教育積分達50分以上,其中主辦積分至少應達25分以上之條件。 |
108.03.10 第二屆第七次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
108.04.20 第二屆第八次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
109.07.31 第二屆第十一次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
112.11.11 第四屆第二次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
113.04.20 第四屆第四次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
第一條 | 台灣兒童急診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昇醫療服務品質,鼓勵兒童暨少年保謢專科醫師進修並追求醫學新知,特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 本辦法依據「兒童暨少年保護專科醫師甄審辦法」制訂。 |
第三條 | 本辦法所稱繼續教育積分,包括本會及各教學醫院或醫事團體所舉辦有關兒童暨少年保護相關之繼續教育課程。 |
第四條 | 申請辦法:
一、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由本會「兒少保護暨兒虐防治教育委員會」為之。 二、非本會所舉辦之兒童暨少年保護相關之繼續教育課程,須對外公開(於其他醫院張貼演講公告、或於網站公佈訊息…等),始得向本會申請繼續教育積分認定,且須在開辦前「15天」申請,未於期限內申請者恕不受理。 三、申請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需註明舉辦之時間、地點、活動名稱、演講者姓名及科別、演講主題、聯絡人、聯絡電話,並檢附議程等資料。 四、每場次收費1,000元。 五、衛生福利部兒少保護醫療區域整合中心可向本會申請主辦積分之認定,繼續教育課程主講人或主持人須至少1名為本會兒童暨少年保護專科醫師,課程內容須經本會兒少保護暨兒虐防治教育委員會審查通過,各中心每年至多可申請主辦3積分。 六、申請單位應於繼續教育課程結束後七天內,將「出席簽名單」寄回本會。 |
第五條 | 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 一、 主辦積分:由學會或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主辦或申請單位與學會共同主辦之繼續教育課程。 二、 協辦積分:經學會認可之繼續教育課程。 三、 繼續教育課程每半小時0.5積分,每堂45分鐘以上認證1積分。 |
第六條 | 參加繼續教育課程之「出席簽名單」,需由參加者親筆簽名,不得以蓋章替代,且不得由他人代為簽名,經發現者註銷該時間之繼續教育積分 |
第七條 |
兒童暨少年保護專科醫師甄試資格所需繼續教育積分之修習,自本會受理其甄審報備之當年度八月一日至隔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共24個月),修習本會認可之兒童暨少年保護專科醫師繼續教育積分需滿以下積分:
一、具本會兒童急診專科醫師身分者:積分需滿28分,其中主辦積分數至少14積分。 二、具兒科專科醫師身分者:積分需滿32分,其中主辦積分數至少16積分。 三、具兒少保護相關業務之專科醫師身分者:積分需滿40分,其中主辦積分數至少20積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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